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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有罪OR无罪 四 (1 / 3)

其二,其行为不具有“协助组织性”,对卖淫者、卖淫活动不形成“控制”。

在陈大丫未到发廊帮助时,两个卖已在发廊上班两个多月,陈大丫去发廊主要工作是做饭给她们吃,收银并没有增加其保姆工资,只是因为勤快好心多做的工作。

两个卖性既无失去人身自由,接客与否也是自身决定,非陈大丫可以干预。

即使是现在一眼望过去,十九岁的陈大丫,眼神柔弱、老实善良,温顺听话是她的本性,刚出农村,慎言少语,胆小怕事的少女,哪敢问过那些龌龊的事,只顾工作不问其他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协助故意”中的认识因素缺乏,何谈“协助故意”呢!

因而辩护人认为,由于一审判决定罪证据明显不足,在本案存有合理怀疑、缺乏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第3 款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陈大丫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黄一曦话音刚落,彭庆喜马上站了起来说道“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两名卖已经承认卖淫的事实,组织卖淫罪的吴某某潜逃未被抓获,如果主犯罪嫌疑人一辈子都没有被抓,本案犯罪嫌疑人陈大丫不可能一辈子被关着不被判决,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中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罪,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定罪和本案没有关系。”

彭庆喜那天对黄一曦的不耐烦并不等于他对黄一曦或者这个案件的轻视,在黄一曦把无罪辩护的理由上交到滨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会议决议后,张媚又让彭庆喜主动请膺,着手这个案件的公诉。

夫妻俩为了证明律师事务所的决议,花了很大的精力在这个案件上,就是要维护原判决,哪怕是减轻刑罚的判决,对他们来说都是失败。

彭庆喜说完后得意洋洋地看着黄一曦,在他看来,黄一曦是一个只钻法律不懂国情的法呆子。

要知道这个国度上,只要是涉及“黄赌毒”都是高警戒线,何况这个案件的发生就是在“严打期间,“杀一惩百”是在这种非常时期使用的统治方法,陈大丫这个罪名是最高十年刑期判决九年半,已经是一审公诉人的仁慈。

要是他是一审公诉人,公诉的罪名就是组织卖淫罪。

可惜这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彭庆喜还没说完,黄一曦已经举手半天,只等着轮到自己辩护。待他说完话后,黄一曦便站起来说道“我想公诉人和一审的法官忽视了这个事实。

两个女人卖淫的事实不等于是被强迫卖淫的事实,更不等于我当事人知道其卖淫的事实,也不等于我当事人有协助卖淫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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